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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問貴家的收容對象及程序為何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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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本家家童之收容係依據內政部訂頒「內政部兒童之家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」規定辦理,主要的收容對象如下:
收容安置性質:凡初生到未滿12歲兒童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收容:
(一)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。
(二)父母雙亡者。
(三)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1年滿六十歲者。
2患有慢性精神病者。
3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者。
4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。
5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。
6失蹤。
(四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子女者。
(五)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、少年。
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第1項情事者,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家中如有需要收容教養的孩子,應先洽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(局)處,由縣市政府評估轉介,始可進住收容,本家不收容個人介送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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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1.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: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非立即給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,其生命、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,直轄市、縣
(市)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:
一、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
二、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,而未就醫者。
三、兒童及少年遭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。
四、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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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1條第1項: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,其父母、監護人、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,得申請直轄市、縣
(市) 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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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請問孩子送到貴家安置收養,家長需繳納費用嗎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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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請問貴家有多少家童,如何分配住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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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請問貴家家童的生活作息如何規定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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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本家家童作息屬團體生活模式,為使大家都能獲得最好的生活品質,日常生活起居(如起床、用餐、上學時間..)僅定訂大原則,各小家再依照家童年齡、性別、特殊需求等不同略作調整,主要是協助家童在穩定的作息中,建立良好的生活習慣與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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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閱:依家童不同年齡層,定有生活作息時間表內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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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般 作 息
06:00∼06:30:起床、盥洗
06:30∼07:00:早餐(高中生上學依學校遠近由各家自定)
07:00:國中生集合上學
07:20:國小生集合上學
12:00∼14:30:中午回院院生午餐、午休
14:30∼16:30:自習(低年級家童課業個別指導)
16:30∼17:30:院生放學、洗澡
17:30∼19:00:晚餐、洗澡、自由活動
19:00∼21:30:晚自習(低年級家童可適度提前休息)
21:30∼22:00:內務整理、就寢前準備
22:00:就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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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日 作 息
07:00∼08:00:起床、盥洗、早餐、內務
08:00∼08:30:公共責任區域整理、澆水
08:30∼10:00:早自習
10:00∼12:00:自由活動(由老師安排)
12:00∼14:30:午餐、午休
14:30∼17:30:各家團體活動時間 (由各家老師自行安排,著重各家成員互動,凝聚向心力
17:30∼19:00:晚餐、洗澡、自由活動
19:00∼20:00:晚自習
20:00∼21:30:晚自習或室內活動
21:30~22:00:內務整理、就寢前準備
22:30:就寢(隔天假日,可22:30就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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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1.參加課輔、才藝班家童,請依各班上課時間表上課。
2.就寢時間,家童欲延長上自習,保育老師考核其必要性,並全程陪同。
3.老師可與家童討論,安排假日帶家童戶外活動,如看電影、聚餐、藝文欣賞….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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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家童除了常態的生活作息以外,還有什麼特別的安排?如才藝活動;假日及寒暑假如何安排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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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請問一般人可以到貴家探望孩童或會客嗎?會客時間是什麼時候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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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請問若有意關懷家童,該如何表達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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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請問貴家孩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離院返家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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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請問貴家為孩子提供那些衛生保健服務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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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請問貴家師童照顧比率多少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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