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對象
收容南部地區兒童,依據內政部兒童之家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,收容安置下列孤苦無依兒童。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。 父母雙亡者。 父母雙亡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 年滿六十歲 患有慢性精神病 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 失蹤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 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兒童、少年。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第1項情事者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。
父母雙亡者。
父母雙亡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年滿六十歲
患有慢性精神病
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
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
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
失蹤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
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兒童、少年。
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第1項情事者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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