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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收容安置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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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辦理收養事項: |
- 家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由兒童之家依規定程序選擇適當家庭收養:
- 被遺棄且父母不詳。
- 經其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由兒童之家辦理收養程序。
- 上述所稱收養家童之適當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:
- 夫妻之一方年滿三十歲,未滿五十歲者。
- 有固定住所及正常職業或相當資產者。
- 無子女或僅有子欲收養女或僅有女欲收養子者。符合前項規定者,得檢具申請書(請至首頁-檔案下載處下載表格),向兒童之家申請收養。
- 收養家童之申請,由兒童之家調查、搜集相關資料評估認可後,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,通知申請人辦理試養手續,並經六個月以內之試養,且由兒童之家評估認可後,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。
- 收養人應自收養經法院認可確定之日後三十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為收養登記,並將登記後之戶籍謄本,送兒童之家,由該家函送委託安置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知悉。
- 兒童之家對家童原生父母、監護人或收養人之姓名、身分、住址等相關資料,應予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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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諮詢服務 】失依兒童關懷諮詢專線諮詢服務:社政法令、教養問題、收容安置等諮詢服務。 |
- 諮詢專線:07-58395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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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童處遇流程圖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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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縣府轉介→本家評估(個案訪視處理表)→(不符合)請縣市政府轉介其他適當機構 →(符合轉2.)
- 社工、衛保開案→新進家童綜合評估(二週內提出處遇計畫)→在家處遇(生活輔導記錄,每月一次)
- 進行調家評估 →進行個別化處遇計畫、檢討或修正計畫→離家評估(經家務會議討論)及留家(繼續升學留家評估)
- 不留家→結案(離家身心狀況評估表)→重返家庭或函請轉介縣市政府輔導案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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