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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  網站設置<主動公開資訊>專區
 
下列政府資訊,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,主動公開如下:
一、 條約、對外關係文書、法律、緊急命令、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、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。
二、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、認定事實、及行使裁量權,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。
三、 政府機關之組織、職掌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
四、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
五、 施政計畫、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
  1.為民服務-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97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
  2.社工課公告
六、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----〝行政課公告
七、 預算及決算書------〝會計室公告〞
八、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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