誰可以來住
1、父母親都過世的小朋友。
2、單親而且有負教養責任的,符合下列條件:
年滿六十歲
患有慢性疾病
生重病須長期治療
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
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
失蹤
3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
4、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兒童、少年。
5、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就必須依照申請,視實際情形而收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