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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收容安置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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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為輔導所屬兒童之家( 以下簡稱兒童之家
)辦理收容教養、收容服務及追蹤輔導,特定本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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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之家應依收容設施量額定其收容名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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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之家以「收容初生至未滿十二歲」者為原則。但有協助升學之必要及其他特殊情形者,得經兒童之家評估會議通過收容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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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之家收容對象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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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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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雙亡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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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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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六十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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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有慢性精神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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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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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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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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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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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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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、少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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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情事者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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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、少年有下列疾病之一者,兒童之家得不予收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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罹患傳染病,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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罹患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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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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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收容安置申請:凡欲將兒童送由本家收容安置者,可由兒童家長(監護人)逕向縣市社政機關提出申請、家庭訪視。本家於接獲社政單位轉介申請後,將視個案狀況派遣本家社工員前往訪視,凡符合本家收容條件者,即通知辦理入家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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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兒童之家同意收容安置之兒童(以下簡稱家童)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辦妥戶籍、學籍(學齡前兒童免)、健康檢查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事宜,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填具保證書後,辦理入家手續。因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(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、少年。)情事入家者,法院經與兒童之家協商裁定確定後,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六條、第七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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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童在家期間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;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師長得於規定時間來家探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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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家時應填具退家申請書,並辦理戶籍遷出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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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兒童之家應通知原委託安置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家童父母或監護人於限期內辦理退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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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收容原因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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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養義務人已具扶養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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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法院裁定停止或變更收容安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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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兒童之家規定,其情節重大或影響其他家童安全,或因特殊事故,經兒童之家會商原委託安置之直轄市、縣(
市 )主管機關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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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辦理收養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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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諮詢服務
】失依兒童關懷諮詢專線諮詢服務:社政法令、教養問題、收容安置等諮詢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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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詢專線:07-58395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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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07-58161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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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我們聯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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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童處遇流程圖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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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兒童之家家童處遇流程 文字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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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府轉介→本家評估(個案訪視處理表)→(不符合)請縣市政府轉介其他適當機構
→(符合轉2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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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工、衛保開案→新進家童綜合評估(二週內提出處遇計畫)→在家處遇(生活輔導記錄,每月一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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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行調家評估
→進行個別化處遇計畫、檢討或修正計畫→離家評估(經家務會議討論)及留家(繼續升學留家評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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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留家→結案(離家身心狀況評估表)→重返家庭或函請轉介縣市政府輔導案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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